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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要求恒泰艾普及相关方硕晟科技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发布时间:2022-03-03 17:00   来源:东方财富   作者:燕梦蝶   阅读量:15186   

日前,深交所向恒泰艾普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控股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案罢免相关董事,提名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对部分临时提案表决结果设置生效前提条件的具体原因。

深交所要求恒泰艾普及相关方硕晟科技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恒泰艾普3月1日披露《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硕晟科技于2月28日向监事会提交《关于向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罢免张后继,刘庆枫,李显要,李万军4人的董事职务,提名选举王潇瑟,杨永,闫海军,吴文浩,王艳秋,于雪霞6人或王潇瑟1人为非独立董事,以及提名选举王磊为股东代表监事其中,罢免张后继等4人董事职务的理由为为保证公司董事会顺利运行

此外,部分临时提案表决结果的生效设置了前提条件其中,提案五《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的生效,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张后继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庆枫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李显要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李万军董事职务的议案》全部五个议案为前提条件若全部五个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但前述五个议案中任一议案未通过的,则提案五《关于提名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不生效,相应增选非独立董事不当选

提案六《关于提名选举王潇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的生效,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罢免孙玉芹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张后继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庆枫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李显要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李万军董事职务的议案》但前述五个议案中任一议案未通过为前提条件若全部五个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均获通过的,则提案六《关于提名选举王潇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不生效,相应增选非独立董事不当选

恒泰艾普监事会认为,截至2022年2月28日,硕晟科技享有公司17.3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具备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上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资格,且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北京硕晟也在想办法给上市公司纾困,银川中能这边会支持和欢迎。”一位自称来自银川中能方面的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上市公司资金紧张,主要是债权人把公司资金冻结导致的,其实公司本身资金问题并不大。

针对上述事项,深交所要求恒泰艾普及相关方硕晟科技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一是要求硕晟科技结合前期公司董事会运行情况,说明罢免相关董事的具体理由,以及罢免安排是否有利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要求公司披露相关董事对罢免议案的意见,并要求独立董事对罢免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二是要求硕晟科技结合所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的个人情况,专业能力,任职经历,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等信息,进一步说明提名相关人员的理由,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胜任能力,是否能够在履职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责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候选人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是要求公司说明独立董事王朴和郭荣未对本次任免董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原因,并如实披露相关独立董事的意见。现在是几方共同经营上市公司。。

四是要求公司核实硕晟科技对于部分临时提案的表决结果设置生效前提条件的具体原因,并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2.1.5条和第4.3.3条的规定,是否可以形成明确,有效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及说明本次临时提案内容是否符合《2号指引》第2.1.6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聘请律师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五是说明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同时,深交所提醒恒泰艾普: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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