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物流公司A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的加班工资
案例简介
日前,张某到物流公司A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日前,张以工作时间长为由提出辞职后张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A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的加班工资张提交了该期间的考勤确认签字单复印件,以及每月考勤打卡系统截图部分证据显示,这几个月张某加班,物流公司通过打卡系统对员工考勤进行管理,并存储考勤记录
物流公司辩称,张提交的证据未涵盖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21日的全部期间故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对张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治疗结果
仲裁委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完整的考勤记录仲裁委根据考勤记录核实了张某的加班情况,并裁定物流公司核算后支付张某加班费
争议焦点
加班费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案例评估
在劳动争议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部分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控,劳动者无法提供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单位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对加班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证据,用人单位未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完整,仅提供了部分月份的出勤情况,不足以证明其完全加班但张某已证明物流公司对其出勤情况有系统记录,其确实存在加班情况,并已完成初步证明因此,仲裁委驳回了物流公司的答辩,将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物流公司,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根据物流公司提供的完整的考勤记录,仲裁委员会将核实张的加班情况,并在计算其加班工资后做出裁决这才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正确做法
延伸思维
一旦发生劳资纠纷,证据对于支持自己的主张至关重要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需要按照相关要求保留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就劳动者而言,要注意收集与其权益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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